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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执行信息公开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 1002民初 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葛市白茹药用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7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内利息106903.19元、支付逾期罚息(自 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复利(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期间内利息、逾期罚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期间内利息和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张亚楠、赵世钰对上述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张亚楠、赵世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长葛市白茹药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8166 ,减半收取计 49083 元,由五被告负担。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30,868.48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32,888.89元、支付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复利(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期间内利息、逾期罚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期间内利息和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白茹药用材料有限公司、刘金安、王淑君对上述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白茹药用材料有限公司、刘金安、王淑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94元,减半收取计36997元,由五被告负担。
公司一直积极与执行申请人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撤销负面影响。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